别了!化妆品概念性添加
今日(9月21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截自国家药监局官网
该条例颁布共34条规定
≤0.1%的微量成分需额外标注
要求具有包装盒的化妆品,“产品名称”“使用期限”的内容应当同时标注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包装容器上。
而最值得关注的是,要求化妆品进行全成分标注,提到,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进行标注,可不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
以复配或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也要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消费者能很清晰的看到低含量的成分有哪些,这对行业里的概念性添加无疑是重大打击。
还要求化妆品标签中宣称原料功效的,应当与该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使用目的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添加量应当不低于使产品达到所宣称功效的有效量。双管齐下,这也意味着,概念性添加的化妆品将无处遁形。
更严格:对禁用语实施动态管理
除了对“概念性添加”精准打击之外,对进口化妆品标签做了原则性要求,规定加贴中文标签的,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其次,加大对违法宣称的打击力度。此外,对以“联合研发”“出品人”“监制”等作为引导语标注了其他企业或机构名称信息的化妆品标签进行了严格、具体的核实和处理。而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提出对化妆品宣称禁用语实施动态管理。
更灵活:允许电子标签、可使用创新用语
采用电子标签形式进行标注的,应当在其下方标注“电子标签”字样,以进行区别且可通过智能手机等常规设备即可扫码识别。电子标签的提出解决了小规格包装标注困难的问题,同时鼓励企业不断进行创新。
综上而言,办法在原有现行法规的基础上更加严格,但也体现出化妆品监管跟随时代进步,更为灵活的特性。但显然,类似概念性添加这类钻空子的行为,随着法规的逐步完善,无疑也将走向穷途末路。